看到今天的新聞台南男童割喉案進展,不禁想起當時沸沸揚揚的死刑存廢問題。

 

我想死刑初始意義是來自於以眼還眼的報復心態,而目前它衍生出的意義則有嚇阻罪犯、成本較低、撫平傷痛、作為談判條件等這些外在的好處。

 

從因果及功能性去探討的話,到底我們有沒有權利剝奪罪犯的性命?如何去權衡罪犯的生命價值?

 

罪犯因為侵犯他人權力而被剝奪人權(例如自由權、公權力、財產所有權,如果有死刑則包含了生存權)以作為一種懲罰及警示。

 

如果是考慮犯罪的人權問題,那剝奪其他的權利也剝奪了他部分的人權,為什麼偏偏在死刑有問題?因為其他權利的剝奪仍有返還的機會, 而死刑則一旦實施了便無法挽救。

 

為什麼會有需要返還權力?一是我們認定犯罪仍有改過向善的機率(這部分我不清楚是否有統計數據顯示多寡),因此就算是無期徒刑,仍然有25年可以假釋出獄的規定,然而一旦被執行了死刑就不可能有這個機會;二是我們的制度仍然有可能造成冤獄,當冤獄被發現,人卻已死去將造成無法彌補的傷痛,幾乎等同於另一種形式的犯罪,例如江國慶案

 

很多人對於廢死會有這樣的疑慮:會不會有罪犯的本性是極惡永遠無法改過自新,然而廢死後被假釋出獄,就又開始殺人?一再失去無辜的性命?我認為這是有可能的,畢竟我們根本無法徹底明白人心,但同時我們也無法證明所有的判決都是公正無誤剛剛好,因此這是相對的兩個極端:廢死可能放出那些極惡之人,不廢死則可能造成有冤獄冤死或是判刑過重。

 

這兩個極端無解,都是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絕對的邪惡和絕對的公正都是不可控制的),也無法避免,結果更是無法計量誰好誰壞,然而兩者的共通點就是都會失去無辜者的生命,在這一點上他們是一樣的糟。

 

死刑還有遏止犯罪的功能,多數犯罪者害怕死刑,可能讓犯罪率或是重罪犯變少,如果廢除死刑可能導致犯罪率升高,勢必要以其他罰則來替代此功能。如果說有一種罰則可以更有效的遏止犯罪卻又並不侵犯到人權裡最根本的生存權,或是侵犯的人權為可逆性,那這種罰則必定要比死刑要來得更好。

 

我個人認為那會是鞭刑、酷刑等。也許你會覺得這樣也很不人道,但是比起殺人,將一個人的存在歸零,傷人可能是較好的選擇,但說不準可能會產生什麼副作用其傷害更大於剝奪生命?例如不當的管教酷刑也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心理創傷,導致人格轉變等....或許需要專家詳細的設計成可以令其對於犯罪行為本身產生不由自主的恐懼感而不傷害其他人格感受,導向自然而然的不去犯罪?不知道有沒有這類的專家?

 

如果從生命的本質上去討論,罪犯的生命是有價的嗎?該怎麼衡量?我們有權力處置嗎?

 

人人平等自由的前提是不傷害他人的平等自由。他的生命本該和我們的一樣重要,不論他的自由思想是好是壞,也不論他的所作所為是對社會有貢獻或是對社會有傷害,除非他傷及別人的平等自由。他傷害了,因此我們使他與我們不平等(剝奪部分的人權),但我們是否有權可以將一切人權的根本-生命的本身剝奪?

人類生命的價值來自於人對自我的實現,我們的理性思維值得尊敬。然而罪犯卻無法將他人的生命等同於自己的生命視之,這是邪惡,是不公不義。但我們對於這樣的人的生命如何看待?你殺他所以我就可以殺你嗎?我並不這麼認為,我認為他的生命價值的確在我心目中被貶低,但我並不能因此擁有奪取他生命的權力,因為我並不全然地瞭解這個人。即使情感上再怎麼激昂憤怒我也不應該因此而將他殺死,因為這會是個不公不義的抉擇。

 

假設都是犯了可判死刑的重罪,應該要考慮他的動機及改過的能力。是由於全然純粹的自由意願導致?(純粹的惡,為了該作惡的事而做)或是有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共同造成?(破碎家庭、童年陰影、生理不全等);是有可能可以改過向善,或是完全不能?四種排列組合中,我認為只有在純粹的惡且完全無法改過時,才應該要對他使用死刑,但是目前我們仍無法百分之百斷定一個人的惡到底是不是全然因他而起,也無法知道到底誰才是完全沒辦法改過向善。

 

或許你會說現在誰在看哪些是不可抗力哪些是自由意志導致的,現在是看結果論,就是只看他錯多少就給他本人多少的懲罰。沒錯,但是許多確知的不可抗力因素我們會盡力治療、輔導或減刑(吧),我也尚未想到更好的方法能夠整治邪惡,畢竟我們仍然不能完全確知這方面的因素該如何量化、分配罰則。死刑是這類懲罰的極端,理應只用在最極端之惡人身上,但我們整體上卻無法更進一步更公正理性的確認其邪惡的本質以及改過的能力,如此便容易濫用、誤用。

 

很多人會說為什麼要保護罪犯者的人權,他們從頭到尾都根本不尊重受害者的人權,那麼那些受害而死的人,他們的生存權又在哪裡?加害者不尊重受害者的生存權,不表示我們也可以照樣去不尊重加害者的生存權(否則就是以眼還眼,無原則可言)。我們的確仍然做不到像關鍵報告那樣能夠預防犯罪,及時保護受害者的生存權,但是不表示我們就沒有尊重受害者的生命,這並不能構成必需使用死刑的理由。另外如果照著這個錯誤的邏輯繼續反推,那麼贊成死刑的人是否也間接侵犯了受冤獄者的生存權?畢竟誤判就跟邪惡一樣,都是人無可避免而不能控制的。

 

講了這麼多到底要不要廢除死刑?

 

我個人的建議是廢除,但絕對要有配套措施如以鞭刑、酷刑替代重罪刑罰等。因為我們並非全知全能者可以知曉全部的罪惡來源,因此我也不認為有誰可以真的找出百分之百的邪惡者讓他被剝奪生命。但是有必要為了遏止犯罪給予他們心靈上的恐懼感及創傷,以防止極惡之人願意以身試法再次犯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bu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